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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内容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
          (2023年5月10日審判委員會總第十八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統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審理指南。
          1.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依據民間借貸合同特點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主要事由之外,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情形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認定無效。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就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1)因不正當兩性關系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補償費”等形成的債務;
          (2)因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形成的債務;
          (3)因托人情、找關系等非法請托行為形成的債務;
          (4)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債務。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單位內部集資:
          (1)將社會人員吸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繼而向其吸收資金的;
          (2)單位主觀上明知“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不相符,且“實際出資人”不是本單位職工的;
          (3)非出于單位自用目的而向職工進行集資的;
          (4)其他不應認定單位內部集資的行為。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當事人關于合同經簽名或蓋章后即成立、生效的約定不能改變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如出借人未實際履行出借義務,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未成立。
          5.出借人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由實際使用人向出借人償還借款,實際使用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借款人因實際使用人的原因對出借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6.當事人書寫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不規范,把名字寫為同音、近音、近形字,或寫成小名、俗稱、別稱等其他稱謂,或為逃避債務故意寫錯當事人名稱的,當事人以其持有的該債權憑證為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綜合款項交付證據、當事人陳述、借貸雙方的關系等因素,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等對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判定。
          7.出借人為兩人以上,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主張權利的,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出借人的共同債權為連帶債權,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除外。放棄債權的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出借人的共同債權為按份債權,且部分出借人僅就自己享有的債權份額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予以準許。
          8.借款人為兩人以上,出借人僅對部分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向出借人釋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依法申請追加的,予以準許;出借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可追加其他借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查明案件事實。
          9.當事人就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存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可以要求主張存在借貸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補充提交證據,傳喚當事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經辦人等有關人員到庭接受詢問,必要時可依職權調查取證。
          10.借據載明的絕大部分金額系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出借人主張剩余小部分款項系以現金交付,雖有收條等債權憑證,但出借人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也未能對現金支付的原因、資金來源、支付細節等做出合理解釋,特別是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金額與借期內某段區間借款利息數額基本一致時,一般可認定為預扣利息。
          出借人支付了全部約定借款,但借款人在收到借款的當天或極短時間內即將其中小部分款項返還出借人或支付給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借款人主張該筆款項為預扣利息,出借人不予認可但又無法對其用途做出合理解釋,特別是該筆款項數額與借期內某段區間借款利息數額基本一致時,一般可認定為預扣利息。
          11.對于通過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支付方式進行借款和還款的,人民法院應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重點審查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相關支付媒介的賬號的實名認證情況、綁定銀行卡號及綁定時間、與對方的交易記錄及資金去向等相關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款項出借與償還有關事實。
          12.出借人依據借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主張為實現債權已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繳納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2)訴訟保全擔保費,一般不予支持;
          (3)律師費,在合理范圍內的予以支持;
          (4)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和配套費等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其他費用”,在審查借款合同約定的效力、相關費用是否實際發生、費用是否合理的基礎上,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與利息、違約金合并計算后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1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實際由其個人使用,出借人主張單位承擔還款責任的,予以支持。單位承擔還款責任后,有權向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追償。
          有證據證明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單位名義為其本人借款,以及出借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惡意串通損害單位合法權益的,單位不承擔還款責任,出借人請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應予支持。
          14.借貸雙方通過網絡借貸平臺提供的媒介服務形成借貸關系的,借貸雙方與平臺成立中介合同關系,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中介人負有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借貸雙方如實報告的義務。因網絡借貸平臺存在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提供虛假情況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借貸雙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5.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而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擔保利益歸屬于家庭或與家庭利益有實際關聯的,則擔保債務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6.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判決主文中,應當明確債務人應償還本金數額、應支付的利息數額或利息計算方法(包括逾期利息、違約金等)以及利息計算起止時間等內容。出借人主張利息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7.職業放貸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營利性。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可以根據出借人或其關聯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出借次數或所涉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借款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額、資金來源、借貸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出借人是否公開推介、宣傳或明示出借意愿等因素綜合認定出借行為是否具有營利性。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資金占用費、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即可認定為具有營利性,不以是否收取高利息作為營利性的認定條件。
          同一出借人或其關聯出借人兩年內向不特定多數的不同借款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6次以上的,一般可認定為職業放貸行為。個別案件即使尚未達到兩年6次的一般標準,但有充分證據可以確認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營利性的,也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認定為職業放貸。
          18.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下列甄別措施:
          (1)傳喚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并告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后果;
          (2)要求當事人就其主張進一步補充提交其他相關證據;
          (3)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4)其他查明案件所需的措施。
          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涉及多起民間借貸關聯案件的,可以交由同一業務庭、同一合議庭審理。對關聯案件合并審理的,應要求不同債權人、債務人分別單獨到庭陳述相關事實,并接受法庭詢問。
          19.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當對是否構成職業放貸或虛假訴訟進行關聯案件檢索。
          20.借款人因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出借人單獨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單獨起訴擔保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出借人同時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出借人將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交給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出借人堅持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起訴,并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同時繼續審理出借人對擔保人的訴訟請求。
          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導致民間借貸案件基本事實無法查清,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21.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移送線索、材料時應注意:
          (1)應當制作專門的《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訴狀、案件線索涉及的相關材料;
          (2)應當制作移送回執,要求公安或檢察機關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執上簽字或蓋章;
          (3)《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中一般宜載明建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將是否立案的情況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4)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審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應將已經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變更為刑事凍結、扣押手續。
          22.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全省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可參考本指南進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ㄒ唬┮袁F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ǘ┮糟y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ㄈ┮云睋桓兜,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ㄋ模┏鼋枞藢⑻囟ㄙY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ㄎ澹┏鼋枞艘耘c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ㄒ唬┨兹〗鹑跈C構貸款轉貸的;
           。ǘ┮韵蚱渌麪I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ㄈ┪匆婪ㄈ〉梅刨J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ㄋ模┏鼋枞耸孪戎阑蛘邞斨澜杩钊私杩钣糜谶`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ㄒ唬┏鼋枞嗣黠@不具備出借能力;
           。ǘ┏鼋枞似鹪V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ㄈ┏鼋枞瞬荒芴峤粋鶛鄳{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ㄋ模┊斒氯穗p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ㄎ澹┊斒氯藷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斒氯穗p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ㄆ撸┙杩钊说呐渑蓟蛘吆匣锶、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ò耍┊斒氯嗽谄渌m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ň牛┊斒氯瞬徽敺艞墮嗬;
           。ㄊ┢渌赡艽嬖谔摷倜耖g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ㄒ唬┘任醇s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ǘ┘s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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