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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新59個案例裁判觀點匯總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新59個案例裁判觀點匯總

          (2015完整版)

          作者:海意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摘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整理|審判研究公眾號  海意

          •20141期至2015年第5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分別刊發了31篇案例和28篇裁判文書選登(合計59篇)。我們在上述59個裁判案例基礎上,遵照公報原載的案例、裁判文書選登兩類欄目,按民商、刑事、知產以及行政等領域,整理歸納了59個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讀者閱讀學習和收藏使用,了解相關裁判規則。

          本文較長,全是干貨,請慢慢閱讀。

          第一部分、公報案例裁判摘要31

          (一)民商事 0121

          01.趙寶華訴上海也寧閣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靜升實業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

          【裁判摘要】

          作為提供住所服務的酒店經營者,對入駐酒店的消費者應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酒店經營者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產生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對于事發現場管理不善的,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02.上海市松江區葉榭鎮人民政府訴蔣榮祥等水污染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4

          【裁判摘要】

          我國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應向環保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以及處置等資料,同時應按照國家規定交由有相應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危險廢物產生者未依法申報危險廢物的具體情況,擅自委托不具備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危險廢物的,屬于違反污染防治責任的行為。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危險廢物的產生者對于相關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環境污染侵權人為由免除法律責任,又由于危險廢物產生者的擅自委托行為系環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條件,故應與危險廢物的實際處理者承擔連帶責任。存在多個生產者的,可結合各自違法處理危險廢物的數量以及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擔責任。

          03.徐州西苑藝君花園(一期)業主委員會訴徐州中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物業管理用房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6

          【裁判摘要】

          業主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稱、組織機構與場所,管理相應財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組織。業主委員會依據業主共同或者業主大會決議,在授權范圍內,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法律行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物業管理用房依規劃定點建造,為區分所有權建筑物管理人進行管理維護業務必須的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為業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驗收交付后,物業管理用房的分割、轉移、調整或重新配置,應當由業主共同或業主大會決定。

          04.張建明訴京隆科技(蘇州)公司支付賠償金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7

          【裁判摘要】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在本企業內部實施的、關于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制度。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起相關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該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超越合理權限對勞動者設定義務,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05.王俊訴江蘇強維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7

          【裁判摘要】

          學生基于學校的安排到校外企業實習是學校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展,學校和企業都負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學生在校外企業實習期間進行與其所學知識內容相關的實際操作,不應認定學生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根據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由學生、學校、企業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06.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吳江恒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

          【裁判摘要】

          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及相關工程驗收標準。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雙方當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況下,為解決雙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發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參照修復設計方案對工程質量予以整改,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07.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訴上海東鶴房地產有限公司、陳思綺保證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9

          【裁判摘要】

          1.開發商為套取銀行資金,與自然人串通簽訂虛假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該自然人的名義與銀行簽訂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而獲得銀行貸款,當商品房買賣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后,開發商與該自然人應當對銀行的貸款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中,雖然銀行與借款人(購房人)對預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預告登記,但該預告登記并未使銀行獲得現實的抵押權,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銀行就該房屋設立抵押權的一種預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產權未登記至借款人名下,則抵押權設立登記無法完成,銀行不能對該預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權。

          08.曹連成、胡桂蘭、曹新建、曹顯忠訴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

          【裁判摘要】

          在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及保險條款釋義中,沒有對機動車的認定標準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基于輕便摩托車生產廠家產品說明書、產品檢驗合格證(均顯示該車為助力車)的誤導,以及被保險人客觀上無法取得機動車號牌的事實,作出案涉車輛不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中所規定的機動車之解釋,符合一個普通車輛購買人及使用人的認知標準,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案涉車輛應認定為不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此時,被保險人在不領取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上述車輛,亦不屬于免責條款規定的無證駕駛情形。

          09.上海普鑫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訴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

          【裁判摘要】

          有義務協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惡意侵害保全申請人的債權,拒不協助保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妨害保全,導致最終裁判文書無法執行,申請人債權無法實現而受到損害的,該第三人應當對申請人承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0.孫寶靜訴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1

          【裁判摘要】

          1.在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經營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式消費模式中,如果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載明若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則經營者對已經收費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部分的價款不予退還的,該類格式條款違反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2.在預付式消費中,如果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經營者并無違約或過錯行為的,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已經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量占約定總量的比例、約定的計價方式等因素綜合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11.張一訴鄭中偉、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1

          【裁判摘要】

          在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案件時,即使業主對房屋的使用沒有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造成噪音、污水、異味等影響,只要房屋的用途發生改變,由專供個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變為用于商業、工業、旅游、辦公等經營性活動,即可認定該行為影響了業主的安寧生活,屬于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應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關于業主改變住宅用途的規定處理。

          房屋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承擔與業主相同的法定義務,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12.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

          【裁判摘要】

          1.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2.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

          3.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系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于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13.唐某訴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繼承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

          【裁判摘要】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所作的約定,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優先保護事實物權人,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

          14.喜寶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城陽支行銀行結算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

          【裁判摘要】

          指定收款人與實際收款人名稱之間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據法律規定,并不導致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缇辰Y算行為僅構成基礎交易的條件,導致損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礎交易債務人的行為,結算行為與損失之間缺乏客觀、必然的聯系,結算銀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15.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保證金質權確認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

          【裁判摘要】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金錢質押生效的條件包括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兩個方面。雙方當事人已經依約為出質金錢開立了擔保保證金專用賬戶并存入保證金,該賬戶未作日常結算使用符合特定化的要求。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賬戶因業務開展發生浮動不影響特定化的構成。占用是指對物進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實狀態,銀行取得對該賬戶的控制權,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賬戶即應認定符合出質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的要求。

          16.姚友民與東臺市城市管理局、東臺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

          【裁判摘要】

          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他人通行的物品,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時,環衛機構作為具體負責道路清掃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路面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巡查頻率和保潔制度,并在每次巡查保潔后保存相應的記錄,保持路面基本見成色,保障安全通行。環衛機構未能提供其巡回保潔和及時清理的相關記錄,應當認定其未盡到清理、保潔的義務,對他人因此受傷產生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7.李彥東訴上海漢宇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2

          【裁判摘要】

          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中介公司(居間人)對于受托事項及居間服務應承擔符合專業主體要求的注意義務,注重審查核實與交易相關的主體身份、房屋權屬、委托代理、信用資信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中介公司因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而未能發現一方提供的相關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詐遭受損失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在相應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18.無錫市掌柜無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無錫嘉寶置業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3

          【裁判摘要】

          雙方當事人明知所發送的電子信息為商業廣告性質,卻無視手機用戶群體是否同意接收商業廣告信息的主觀意愿,強行向不特定公眾發送商業廣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眾的利益,所發送的短信息應認定為垃圾短信,其簽訂的相關合同無效,所涉價款屬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應予收繳。

          19.陳明、徐炎芳、陳潔訴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4

          【裁判摘要】

          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旅游經營者主張旅游者的單方解約系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實際損失的,則旅游經營者應當舉證證明損失已實際產生損失的合理性。如舉證不力,則由旅游經營者承擔不利后果。

          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旅游經營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完成公證、認證手續;在香港、澳門特區或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20.黃偉忠訴陳強慶等股東資格確認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5

          【裁判摘要】

          未經公司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通過,他人虛假向公司增資以稀釋公司原有股東股份,該行為損害原有股東的合法權益,即使該出資行為已被工商行政機關備案登記.仍應認定為無效,公司原有股東股權比例應保持不變。

          21.陳某某訴莫寶蘭、莫興明、鄒麗麗侵犯健康權、名譽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5

          裁判要旨: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行為人以未成年人違法為由對其作出侮辱行為,該行為對未成年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屬于名譽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刑事 2223

          22.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應志敏、陸毅走私廢物、走私普通貨物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5

          【裁判摘要】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應當根據案情綜合判斷行為人對夾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對于走私物品中還夾藏有其他不同種類走私物品確實不明知的,不能適用相關規范性文件中根據實際的走私對象定罪處罰的規定進行數罪并罰,而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以行為人主觀認知的走私對象性質加以定罪處罰。對于客觀上走私了夾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為行為人所構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評價,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3.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訴丁利康受賄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9

          【裁判摘要】

          國有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數據統計、傳輸、維護等信息管理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其統計、傳輸、維護的信息和數據系國有醫療機構對醫療業務進行管理、監督、決策的重要依據,屬于醫保信息,工作內容具有公務性質,該人員系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該類人員利用從事信息管理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醫藥營銷人員財物,向其提供本醫療機構藥品使用情況統計數據等信息,為相關藥品生產、銷售企業以不正當手段銷售藥品提供便利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三)知識產權 2427

          24.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訴劉俊謙、萊州市萬利達石業有限公司、煙臺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3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據此,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對思想及事實的獨創性表達,具體認定作品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一定表現形式,不屬于客觀事實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創作者獨立創作完成,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屬于智力勞動成果。

          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復制權和演繹權。復制權是再現原作的權利,這種對原作的再現沒有增加任何創作的內容;演繹權是在原作基礎上創作出派生作品的權利,這種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內容,但同時因加入后一創作者的創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內容發生了改動。演繹者對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但演繹者行使著作權時應取得原作者的許可,不得損害原作者的著作權。

          25.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訴珠海天行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9

          【裁判摘要】

          動畫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并且只有對該角色形象付出獨創性貢獻的公民才能成為作者。在《著作權法》制定實施之前的計劃經濟年代,不具備保護作者權利的觀念基礎和制度環境。因此,人民法院在確定這一特定歷史時期所創作的動畫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財產權歸屬時,需要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運用利益衡量方法,綜合考慮歷史、現狀、公平等各項因素,實現個人權利與集體利益的平衡。

          26.蘇州靜岡刀具有限公司訴太倉天華刀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

          【裁判摘要】

          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所有的注冊商標完全嵌入在自己未經注冊的產品標識中,并使用在同類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產品的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特定的關聯,應當被認定為商標近似侵權。

          27.秦智淵訴清遠市江山電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

          【裁判摘要】

          市場管理公司并不是實際銷售者,也并不僅是提供經營場地的房東,而是一類特殊的綜合性服務公司。在認定市場管理公司侵犯知識產權民事責任時,應堅持知識產權人利益保護與商品交易市場行業發展以及商戶經營自由的有效平衡,結合個案進行綜合裁量,準確裁判市場管理公司的責任承擔。

          (四)行政、執行和其他 2831

          28.麥良申請國家賠償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

          【裁判摘要】

          賠償申請的受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前,而賠償決定的作出在該法修正之后,其法律適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予以確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對賠償請求人的權益保護力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國家賠償法的司法解釋亦明確規定,2010121日前受理賠償請求至121日尚未作出生效賠償決定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因此,這類情形應適用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

          29.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訴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2

          【裁判摘要】

          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才能構成壟斷協議。分析評價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經濟效果,可以從相關市場競爭是否充分、實施企業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很強的市場地位、實施企業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動機、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競爭效果四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30.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6

          【裁判摘要】

          食品標簽是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如果在食品標簽、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企業經營特別強調某種配料、成分的食品而未標示添加量或含量的,屬于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除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外,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付款。

          31.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

          【裁判摘要】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范疇,且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成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的依據。

          第二部分、公報裁判文書選登裁判摘要28

          (一)民商事 3248

          32.湖北金華實業有限公司與蘇金水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

          【裁判摘要】

          1.人民法院審理檢察機關抗訴的再審案件一般應以原審審理范圍為限。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請求的理由和依據,如當事人提出請求的理由和依據不同于檢察機關抗訴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據,并不意味其申請抗訴的請求未獲得檢察機關抗訴支持;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未超出原審審理范圍的,人民法院再審中應予審理。

          2.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代理機構銷售房屋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委托代理機構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經售出而導致一房二賣,屬于其選擇和監督委托代理人的經營風險,不得轉嫁于購房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此為由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應予免除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仕豐科技有限公司與富鈞新型復合材料(太倉)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團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2

          【裁判摘要】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既是公司解散訴訟的立案受理條件,同時也是判決公司解散的實質性審查條件,公司能否解散取決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實質條件,而不取決于公司僵局產生的原因和責任。即使一方股東對公司僵局的產生具有過錯,其仍然有權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過錯方起訴不應等同于惡意訴訟。

          2.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導致公司解散,司法應審慎介入公司事務,凡有其他途徑能夠維持公司存續的,不應輕易解散公司。當公司陷入持續性僵局,窮盡其他途徑仍無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備繼續經營條件,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法院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解散公司。

          34.李正輝訴柴國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3

          【裁判摘要】

          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何判斷當事人的申請是否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此并沒有做出規定。判斷申請人的申請是否存在錯誤,應當結合具體案情,通過審查申請人是否存在通過保全損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過錯、保全的對象是否屬于權屬有爭議的標的物、被申請人是否存在損失、是否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等因素予以考慮,不宜簡單地以判決支持的請求額與保全財產數額的差異判斷申請人是否有錯誤。

          35.嘉吉國際公司與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3

          【裁判摘要】

          在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保護債權的方法,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訂立的相關合同,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債務人簽訂的相關合同無效。

          36.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4

          【裁判摘要】

          1.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對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監督行為,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因國家審計發生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

          2.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

          37.華鎮名與孫海濤、吉林市軒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5

          【裁判摘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38.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景軒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萬軒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6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項明確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外商獨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雖然不需要逐筆審批,但仍然需要進行登記,故在審理涉及外商獨資企業作為擔保人提供的對外擔保合同糾紛時,仍應對其提供的對外擔保是否在外匯管理機關登記進行審查,未登記的應認定無效。

          39.大拇指環?萍技瘓F(福建)有限公司與中華環?萍技瘓F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

          【裁判摘要】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其外國投資者之間的出資義務等事項,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外國投資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盤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等事項,應當適用該外國投資者登記地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于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40.蘇州工業園區海富投資有限公司與甘肅世恒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亞有限公司、陸波增資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

          【裁判摘要】

          在民間融資投資活動中,融資方和投資者設置估值調整機制(即投資者與融資方根據企業將來的經營情況調整投資條件或給予投資者補償)時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規定。投資者與目標公司本身之間的補償條款如果使投資者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則該收益會脫離目標公司的經營業績,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故應認定無效。但目標公司股東對投資者的補償承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約定的補償條件成立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的原則,引資者應信守承諾,投資者應當得到約定的補償。

          41.廣州珠江銅廠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南海區中興五金冶煉廠、李烈芬加工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

          【裁判摘要】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當事人基于實際交易需要而簽訂合同,在特定條件下會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且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即應當予以保護。

          42.四川省聚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達州廣播電視大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應當依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確定,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行政機關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并未注銷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仍然是土地登記檔案中記載的權利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轉讓人以國有土地使用證被注銷、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43.林承恩與李江山等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1

          【裁判摘要】

          本案系香港股東代表香港公司向另一香港股東及他人提起的損害公司利益之訴。原告提起訴訟的基點是認為另一香港股東利用實際控制香港公司及該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全資子公司等機會,伙同他人采取非正當手段,剝奪了本屬于香港公司的商業機會,從而損害了香港公司及其作為股東的合法權益。但原告所稱的商業機會并非當然地專屬于香港公司,實際上能夠滿足投資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獲取該商業機會。原告在內地子公司經營效益欠佳時明確要求撤回其全部投資,其與另一香港股東也達成了撤資協議。鑒于另一香港股東及他人未采取任何欺騙、隱瞞或者其他非正當手段,且商業機會的最終獲取系另一股東及他人共同投資及努力的結果,終審判決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44.朱俊芳芳與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

          【裁判摘要】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筆款項先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借款協議》,并約定如借款到期,償還借款,《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償還借款,則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合同、協議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同時成立了商品房買賣和民間借貸兩個民事法律關系。該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對方當事人要求并通過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不違反《擔保法》第四十條、《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禁止流押的規定。

          45.成都迅捷通訊連鎖有限公司與四川蜀都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

          【裁判摘要】

          一、判斷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系本約還是預約的根本標準應當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在雙方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對于當事人之間存在預約還是本約關系,不能僅孤立地以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之約定為依據,而是應當綜合審查相關協議的內容以及當事人嗣后為達成交易進行的磋商和有關的履行行為等事實,從中探尋當事人真實意思,并據此對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作出準確界定。

          二、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精神,處分行為有別于負擔行為,解除合同并非對物進行處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與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權的變動,而只與當事人是否繼續承擔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有關。

          46.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2

          【裁判摘要】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是關于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擔保人抗辯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債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決議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主張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7.北京博創英諾威科技有限公司與保利民爆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3

          【裁判摘要】

          出口退稅是我國為鼓勵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沒有真實貨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出口方有權獲得出口退稅款。本案所涉外貿代理合同約定了出口退稅款由外貿代理人支付給委托人的條款,該條款是當事人關于出口退稅款再分配的約定,系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的有權處分,該合同不應因此被認定為為達到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這一非法目的而簽訂的合同,不應因此被認定無效。外貿代理人獲得的出口退稅款應當依約支付給委托人。

          48.蘭州灘尖子永昶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與愛之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5

          【裁判摘要】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均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義務分配情況、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違約程度大小等綜合因素,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權。

          (二)知識產權 4952

          49.株式會社島野與寧波市日騁工貿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

          【裁判摘要】

          已經寫入權利要求的使用環境特征屬于必要技術特征,對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環境特征對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確定,一般情況下應該理解為要求被保護的主題對象可以使用于該種使用環境即可,不要求被保護的主題對象必須用于該種使用環境,但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專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專利審查檔案后可以明確而合理地得知被保護對象必須用于該種使用環境的除外。

          50.哈爾濱工業大學星河實業有限公司與江蘇潤德管業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7

          【裁判摘要】

          專利侵權案件中,如果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包含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寫在最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通常被稱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其他獨立權利要求通常被稱為并列獨立權利要求。并列獨立權利要求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時,該并列獨立權利要求仍然屬于獨立權利要求,不屬于從屬權利要求。在前獨立權利要求對該并列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定作用應當根據其對該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或保護主題是否有實質性影響來確定。

          51.馬培德公司與陽江市邦立貿易有限公司、陽江市伊利達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

          【裁判摘要】

          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及侵權判斷時,應當以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狀、圖案、色彩設計要素為基本依據。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品在采用與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之余,還附加有其他圖案、色彩設計要素的,如果這些附加的設計要素屬于額外增加的設計要素,則對侵權判斷一般不具有實質性影響。

          52.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與湖北童霸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

          【裁判摘要】

          一、權利人與侵權人就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作出的事先約定,不構成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的交易合同,故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僅為侵權責任,不屬于合同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情形。

          二、權利人與侵權人就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作出的事先約定,是雙方就未來發生侵權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所預先達成的一種計算方法。在無法律規定無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權利人與侵權人的事先約定作為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

          (三)行政、執行和其他 5359

          53.馬萍申請國家賠償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2

          【裁判摘要】

          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以票據詐騙犯罪所得贓款支付給本案賠償請求人的高息部分予以追繳并返還被騙銀行,其行為并無不當,且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予以確認,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賠償請求人收取高息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善意取得情形。

          54.準格爾旗鼎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鐵路修建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3

          【裁判摘要】

          在確定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案件的級別管轄時,一方當事人住所地在鐵路運輸法院轄區,一方當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鐵路運輸法院轄區,又不在鐵路運輸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轄區,屬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級人民法院轄區案件,即鐵路運輸法院轄區也是所屬省高級人民法院轄區。

          55.張牧申請國家賠償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6

          【裁判摘要】

          夫妻二人共同涉嫌犯罪被刑事追訴,涉案款項被司法機關扣劃及嗣后刑罰執行發生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未實際區分雙方各自的份額。夫妻二人經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后,人民法院根據一方提出的申請將涉案款項全部發還,該行為并無不當,亦不影響夫妻雙方對該款項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處分的實體權益。離婚后,另一方以原發還行為侵犯其個人財產權益為由提出的賠償請求事項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

          56.鄭亞俐與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佛山凱德利辦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7

          【裁判摘要】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應該包括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以文字或者圖形等明確表達的內容以及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綜合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可以直接、明確推導出的內容。只要所推導出的內容對于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顯而易見的,就可認定該內容屬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與上述內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專利申請文件未引入新的技術內容,則可認定對該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制與專利保護范圍之間既存在一定的聯系,又具有明顯差異;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修改其權利要求書時要受原專利的保護范圍的限制,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主動修改時,只要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在修改原權利要求書時既可以擴大也可以縮小其請求保護的范圍。

          禁止反悔原則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應予適用,但是其要受到自身適用條件的限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原則和法律規定的限制;在專利授權程序中,相關法律已經賦予了申請人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權利,只要這種修改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禁止反悔原則在該修改范圍內應無適用余地。

          57.曹忠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上海精凱服務機械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9

          【裁判摘要】

          1.技術領域是要求保護的發明、實用新型所屬或者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既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也不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應當以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內容為準,一般根據專利的主題名稱,結合技術方案所實現的技術功能、用途加以確定。

          2.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否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要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3.人民法院在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時,對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專利權有效而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權無效的情況,在判決撤銷被訴決定的同時,應一并判決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對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專利權無效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被訴決定時,是否一并判決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要區分兩種情況: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無效宣告請求人所提出的無效理由和證據全部作出評述而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權有效的,不必再判決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未對無效宣告請求人所提出的無效理由和證據全部作出評述而依據部分理由及相應證據作出的無效決定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一并判決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無效宣告請求人所提出的其他無效理由和證據重新作出決定。

          58.定安城東建筑裝修工程公司與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國農業銀行定安支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撤銷土地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2

          【裁判摘要】

          行政機關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行政行為,未聽取其陳述、申辯,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行政機關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時的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因行政補償決定違法造成逾期支付補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等情況,判決其承擔逾期支付補償款期間的同期銀行利息損失。

          59.陳山河與洛陽市人民政府、洛陽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賠償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4

          【裁判摘要】

          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益。拆遷人和相關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拆遷,導致被拆遷人長期未依法得到補償安置的,房價上漲時,拆遷人和相關行政機關有義務保證被拆遷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被拆遷人選擇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拆遷人和相關行政機關無適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則應向被拆遷人支付生效判決作出時以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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