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裁判規則11條
股東抽逃出資裁判規則11條
1、股權收購中出資人在不能證明其除注冊資金之外還有其他形式資金投入的情況下,收回在公司債權的行為屬于抽逃出資
案例索引:長春市商業銀行北國支行與新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務廳以及吉林新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215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股權收購是企業兼并的一種形式,股權收購的價格取決于企業資產的價值,即使是股權收購也應該對公司的整體資產和負債進行評估。在凈資產評估結果為負值的情況下,股權的價值當然為負值,對零價格收購而言,評估資產或評估股權價值并無實質的差異。公司的出資人在不能證明除注冊資金之外還有其他形式資盒投入的情況下,對出資人收回在公司債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該債權系公司、資產的組成部分,出資人收回該部分債權,屬于抽逃公司資產的行為,該行為損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公司系獨立的民事主體,其對外所負債務首先應以其自有財產清償,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出資人應就其抽逃資產的行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 0年第1輯(總第2 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 0年版,第172 、-174頁。
2、公司未經法定程序在其他股東未分紅的情況下,單獨給某一股東預期分紅,作為買斷其股權的對價,存在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屬于“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應認定為抽逃出資
案例索引: 趙長勛與被申請人遼寧中智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再審審查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86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趙長勛主張,不論本案1 500萬元的款項性質如何,其都不應當返還中智公司已經支付的紅利1 000萬元。本院認為,股東分紅依法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本案中,中智公司未經法定程序,在其他股東未分紅的情況下,單獨給付趙長勛預期分紅,作為買斷其股權的對價,存在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鑒于中智公司退還趙長勛1 500萬元股權投資款和1 000萬元紅利后,雙方沒有辦理相應的減資或股權變更手續,趙長勛亦否認上述行為為退股,從而導致趙長勛在已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仍具有股東身份并繼續享有股東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之規定,趙長勛的上述行為屬于“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應認定為抽逃出資。而對于該抽逃出資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一、二審法院在中智公司起訴主張趙長勛或者歸還2 5 00萬元投資款和紅利、或者股東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判令趙長勛在沒有補足應繳出資款前限制其相應的股東權利,依據充分,亦未超出中智公司的訴訟請求。趙長勛申請再審認為1 500萬元系工程投資款,另1 000萬元是工程投資款的投資收益而非分紅不應退還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ww. court. gov.cn/zgcpwsw7zxhz/。
3、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與公司股東簽訂協議收購股東所持公司股權,不違反《公司法》第35條關于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
案例索引:沛縣舜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葉字文股權轉讓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453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與公司股東簽訂協議收購股東所持公司股權,并不違反《公司法》第3 6條(注:原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雖然與《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情形不完全一致,但符合立法的原意和目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一蘇澤林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0 9年第3輯(總第2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 0年版,第78 ---81頁。’
4、未履行法定減資程序,減少被開辦企業的資金屬于變相抽逃資金,應在所抽逃資金范圍內承擔責任
案例索引:中國三江航天工業集團公司與中國汽車工業進出口廈門公司、湖北航天汽車工業公司購銷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監字第152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企業集團內部的財務中心的結算依據未經審計,不能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能以該依據主張已經履行了減資程序,該行為屬于未履行法定減資程序,減少被開辦企業資金的行為屬于變相抽逃資金,應在所抽走資金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
一《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2002年第3卷(總第7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15 7頁。
5、未履行法定程序并經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為名為減資,實為抽逃出資
案例索引: 安徽新集煤電(集團)有限公司與如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7 9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減資行為并不屬于抽逃資金,但是,本案因公司資產的減少縮小了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直接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公司減少資本規定了比增加資本更加嚴格的法律程序。
一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7.公司與金融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 1 3年版
6、公司注冊資金來源不合法,其后的轉款行為屬于詐騙資金的非法流動,不能認定為抽逃或者挪用
案例索引:石德毅與中國歐美進出口公司、湖北益豐貿易公司、上海君合貿易公司代理進口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1 48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股東挪用或者抽逃資金的前提是注冊資金來源合法,沒有合法的資金來源,就談不上抽逃或者挪用的問題。君合公司用于注冊的3000萬元,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1]高刑終字第227號刑事裁定書認定,系黃豐刑事詐騙案件贓款中的一部分。驗資后,該款項被匯往石德毅之妻的股票賬戶,不論是受黃豐的指令還是屬于君合公司的經營行為,不管資金如何流動,都改變不了其贓款的屬性。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君合公司的注冊資金系贓款,導致公司注冊資金的缺失,另一方面又認定款項匯往石德毅之妻的股票賬戶屬股東抽逃或挪用公司資金,的確存在矛盾之處。
一《民商事審判指導》2006年第1輯(總第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169頁。
7、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單方面終止繼續履行的權利,但該項權利的行使不能對抗公司法項下的資本充足義務
案例索引: 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資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采取約定有式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合同約定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下守約方有權要求單方面終止合同繼續履行的,該約定有效。但在增資擴股協議項下,如果已經辦理了新增資本的工商登記,認購新增資本的股東就負有公司法上足額繳付注冊資本的義務。負有增資義務的一方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雖然可以按照約定終止履行合同,仍然要足額繳付已經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所對應的資本,即股東繳付出資的義務不能以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予以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新湖集團請求終止繼續履行《增資擴股協議書》項下的出資義務,依據是《增資擴股協議書》第72條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采取約定方式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本案各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下守約方有權要求單方面終止《增資擴股協議書》的繼續履行,這一約定是各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得到遵守。但青海堿業的增資已經辦理了工商登記,其營業執照顯示,青海堿業的注冊資本為84316. 770萬元,實收資本為71117. 5023萬元,尚有131992676. 80元注冊資本未實際繳付。鑒于上述未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所對應的股權系登記在新湖集團名下,雖然新湖集團終止繼續出資有其合同依據,但公司登記的注冊資本數額具有公示效力,股東出資不足會直接影響包括公司債權人在內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股東繳付出資的義務不能以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予以免除,新湖集團應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足額繳付青海堿業注冊資本的差額。股東足額繳納出資系法定義務,即使浙江玻璃存在瑕疵出資的情形,新湖集團的出資義務也不能獲得相應減免。故新湖集團申請對浙江玻璃是否依法、足額向青海堿業繳納了注冊資本金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不予批準。而新湖集團出資中的資本公積金部分系基于各方約定,對此,無工商登記或其他形式的公示,新湖集團當可依約定終止履行。原審法院對此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述對新湖集團是否應繼續履行40460萬元出資義務的認定系基于斯湖集團的本訴請求和浙江玻璃的反訴請求而作出,浙江玻璃主張原審判決超越其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一《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5.下》,中國法制出版社20 1 1年版,第433~455頁。
8、公司對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享有訴權
案例索引: 玉門市勤峰鐵業有限公司與李海平、王克剛、董建出資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39-1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
勤峰公司雖然不是《投資合作協議書》的當事人,但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勤峰公司對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享有訴權,有權依據《投資合作協議書》起訴請求判令李海平等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規定,公司對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享有訴權,勤峰公司有權依據《投資合作協議書》起訴請求判令李海平等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對勤峰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支持,應在查明《投資合作協議書》的約定,李海平等三人履行《投資合作協議書》的情況等相關事實后作出判決。一審法院在未查明相關事實的情況下,以勤峰公司并非《投資合作協議書》當事人等為由駁回勤峰公司的訴訟請求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裁定發回重審,原審法院應將本案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因汪高峰、應躍吾在一審中均未提出反訴,一審將二人列為反訴原告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一《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公司與金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 3年版,第220~222頁。
9、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繳足出資連帶責任法律規定的溯及力
案例索引: 萊州市高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周希剛與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萊州市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萊州市昊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萊州市東風鹽場、萊州市譽鑫碘鹽廠、萊州市玖旺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萊州市博愛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萊州市鹽業總公司、深圳市天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雪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 1 3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自現行公司法施行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之間應就未繳足的出資互負連帶責任。對于現行公司法施行之前所發生的民事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因現行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并未就發起人連帶責任作出規定,而承擔連帶責任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前提,故適用前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應就未繳足的出資互負連帶責任。
一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合同與借貸擔!,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94~409頁。
10、公司有權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補繳出資本息,該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不因承擔行政與刑事責任而免除
案例索引:新疆創世紀轉基因技術有限公司與新疆新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抗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司設立進行有效確認和公示的法定文件,公司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便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股東在獲取執照當日從驗資賬戶中無正當理由而轉移資金屬抽逃出資,公司有權追究抽逃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
一來源:《審判監督指導》2012年第1輯(總第3 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 2年版,第166~167頁。
1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案例索引:大連華仁調元五味精生物制品集團有限公司與大連工美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終字第41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華仁集團公司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否為適格原告的問題。一(略)二、根據入股協議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工美公司對華仁集團公司負有出資義務,華仁集團公司有權起訴請求該公司履行義務及承擔違約責任。入股協議中約定工美公司負有出資義務,即以評估價值為2638萬元的固定資產(甘井子291號,占地面積3萬平方米、建筑面積1.6萬平方米)出資入股,但協議簽訂后,工美公司未對已交付華仁養生公司使用的擬出資資產辦理權屬變更手續!豆痉ā返诙藯l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三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逗贤ā返诹畻l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公司法、合同法的以上規定,無論工美公司是否實際成為華仁集團公司的股東,華仁養生公同作為《組建集團入股協議書》的簽訂主體有權請求出資人工美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及承擔違約責任,華仁集團公司作為華仁養生公司的繼受主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權作為原告起訴請求工美公司根據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一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ww. court. gov.cn/zgcpwsw7zxhz/。